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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窗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www.zmdoors.cn
  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北配楼火灾、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火灾、2011年2月3日沈阳市皇朝万鑫酒店火灾…这些火灾损失巨大,教训深刻,并引起有关各方对我国建筑防火问题的强烈反思。
  经历血与火的洗礼之后,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新《建规》)发布,并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深刻吸取央视火灾等上述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词条“保温材料”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及系统的火灾试验研究,首次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并对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做了严格规定,实现了建筑节能和建筑防火二者的协调发展。这样一个众望所归、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高水准的规范,对于提升我国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无疑意义重大。它的实施效果、执行力度如何,也牵动着亿万人的心。
  二、新《建规》对窗的防火要求
  新《建规》中涉及对窗的防火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庭【5.3.2】、步行街【5.3.6】、避难间【5.5.23,5.5.24】、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词条“住宅建筑”由行业大百科提供)【5.5.32】、建筑构造【6.2.5】,【6.7.5】~【6.7.7】等。如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间)、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4米住宅建筑等,这些建筑区域的窗涉及到防火要求。而本文要重点探讨的,是规范【6.7.5】~【6.7.7】的内容,它涉及建筑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势必将对门窗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新《建规》的【6.7.5】~【6.7.7】,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词条“建筑保温”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并对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做了明确规定。以下为部分条文规定: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 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